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养老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老促进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养老促进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养老促进会代表机构是在养老促进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养老促进会开展活动、承办养老促进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XXX代表处,或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XXX办事处,或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XXX代办处,或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XXX联络处。
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团结互助,加强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所在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养老促进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围绕“医养护住食行”六大核心开展各项工作。
(六)购买政府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七)承办养老促进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养老促进会相关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养老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养老促进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根据养老促进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养老促进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养老促进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养老促进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养老促进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养老促进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养老促进会相关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养老促进会会长或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帐号须在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养老促进会备案。
第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养老促进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养老促进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签批并报养老促进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会展活动报养老促进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养老促进会秘书处请示,经理事会或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养老促进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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